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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细化证券犯罪处罚 违法所得100万元属情节严重

2019年06月28日 17:4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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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0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新三板市场由于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性,不适用于司法解释的若干条款
2018年11月30日,北京,东交民巷,最高人民法院大门。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岳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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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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