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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落实民营银行设立框架

2013年11月14日 19:30 来源于 财新网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不仅仅针对民营银行,而是根据银行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做出的相应调整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11月14日,银监会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列出准入及不准入的诸多条款,这意味着,民营银行的设立办法基本框架落实。

《办法》是对2006年版中的中资银行设立办法的修订。银监会于8月9日发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关于非金融机构设立银行的条款中,《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并无变动。

自7月国务院下发通知后,各地积极申办民营银行,对此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要求是区域性银行,不能在全国跨省开网点;也不存在给各地名额一说。

银监会相关人士曾对财新记者表示,《办法》不仅仅针对民营银行,而是根据银行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做出的相应调整。他还表示,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一直以来,对民间资本或其他资本办银行政策都比较一致,民营银行跟其他银行一样,既不可能设置很多优惠条件,也不可能放开了之后又提高门槛。”

“从监管层面,对于国有资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条件是一视同仁的,都要符合相关条件。好的企业才可以进入,并不是有钱就可以办银行。”前述官员说。

据《办法》,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条款存在两处变动,其一是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变为“依法设立”;其二针对入股资金,由“来源真实合法”变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对于不得设立银行的条件,《办法》新增了“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一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由于早期设立的银行的股权存在诸多问题,此条让银行的股权结构更为清晰。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晰了“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等行政许可标准要求。

《办法》还取消了关于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银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权限设置合理性、监管工作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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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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