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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

2013年06月07日 22:00 来源于 财新网
申报即披露、IPO之前可以发债、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财新网】(记者 郑斐)6月7日的通气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6月21日结束,之后将有条件重启IPO。

  《征求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在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体制方面,《征求意见》提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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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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