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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再收紧

2008年05月06日 22:45 来源于 caijing
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陆续出台相关规定,试图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从严从紧

  5月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包括1号、2号两个文件,下称《备忘录》),两个文件被认为是监管部门拟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从严审批的举措之一。
  从相关渠道证实,证监会刚刚公布的《备忘录》与国资委即将出台的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补充意见,互为表里,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会进一步得到规范,从严从紧。根据此前获悉,财政部正在制定的《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亦将出台。

证监会:《备忘录》“一刀切”
  《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有国际知名人力资源咨询机构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按照国际惯例,期权是依据行权价授予的,但限制性股票则是免费赠予的,而我国的限制性股票则同时具有期权和限制性的特点,即按照一定折扣授予企业高管及骨干。
  上述人士表示,首先,这一“一刀切”的办法值得商榷。其次,在估值模型的选择和会计处理上,也面临挑战。如将其视为期权,那么相当于基准价格50%及以上的授予价格远低于期权的公允价值;如果看作是限制性股票,又非免费赠予,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估值办法和会计方案,此举恐有失当之处。
  同时,《备忘录》还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然而,浔兴股份(深圳交易所代码:002098)等公司此前都是大股东拿出一部分股份,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激励对象。
  上述人士认为,应该通过对授予和行权条件的设计把关,并以公司治理的硬约束来规范中长期激励,而非通过强制性地“一刀切”左右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自主权。
  据悉,《备忘录》还对行权的业绩指标做出了规定。规定指出,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备忘录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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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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