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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黄金期货案一审宣判

2008年04月18日 19:44 来源于 caijing
法院判定,联泰公司及五名被告非法经营黄金保证金期货交易,涉及金额200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的变相黄金期货案件,4月17日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2004年3月,澳门人王浩与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后,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成立了联泰公司,程蕾、洪慧各占45%股份,金昌南占10%股份。2006年3月,通过再次虚假验资,将联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之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7万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34万元;客户平仓费亏损2448.89万元,合计客户亏损2942.36万元。交易总买入金额达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达119.52亿元。
  判决书显示,在王浩的主持下,联泰公司设立交易部等机构,起草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联泰公司还在全国开设17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并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期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采用朋友介绍、打电话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制订统一的格式合同,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一张合同,每次最少买卖一张合同、最多买卖20张合同,由担任交易部主管的香港人胡健南参照境外黄金价格,以联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黄金报价系统中设置LTGOLD(SHG)黄金美元价格,买卖间的差价设置为1美元/盎司,由交易员代表联泰公司按该价格,与客户直接进行交易。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同时,客户承担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联泰公司与客户间的买卖合同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的保证金发生亏损至6000元/份以下,客户则需及时追加资金,若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份以下,即强行平仓。
  2006年8月,金昌南、洪慧及程蕾被抓获归案,王浩亦于同月投案自首。10月24日,胡健南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提起公诉,指控联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但均认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黄浦区法院认为,联泰公司及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认定为主犯。
  针对辩护意见中的变相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之辩,法院查证,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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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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