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
规定指出,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是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首席风险官不得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
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具体职责,即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当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时,应按问题种类的不同,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另外,首席风险官还需定期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规定表示,为保障正常履职,首席风险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期货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不得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该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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