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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终审维持原判

2008年03月26日 21:21 来源于 caijing
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就内幕交易提起民事索赔,目前此类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尚无先例

  3月26日下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一案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维持原判的结果已在大家意料之中。”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说,杭萧钢构案一审判决的刑期、罚金并不过分。更为业内所关注的是,杭萧钢构刑事案的终结,将使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就内幕交易提起民事索赔。目前,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此类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尚无先例。
  杭萧钢构案以刑事罚金最高、追缴非法所得金额最大成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第一案。今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被追缴,此外,他们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
  此后,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之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陈玉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认为,原判对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元的事实属内幕交易的认定并无不当。符合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高院认为,陈玉兴伙同王向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应予惩处。陈玉兴与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陈玉兴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股票,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为主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王向东明知陈玉兴下达买卖股票指令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并知悉该内幕信息来源,仍按陈的指令操作进行股票交易,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裁定,陈玉兴上诉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据悉,自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16件。据《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宋一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已规定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的案由,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明文开放了此类案件的受理。一旦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可望正式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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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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