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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二审五大修改 部门争权锱铢必较

2012年10月25日 16:10 来源于 财新网
删除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相关规定,私募进入新《基金法》,但管理体制不变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2rGQHxqg](https://a.caixin.com/2rGQHxqg)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记者 张冰)10月24日,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比较第一版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二版出现了五大修订内容。

  第一,增加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修订草案提出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其他部门研究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仍然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据此,删除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为加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在基金内部增设监督机构等,可由基金合同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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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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