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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五年来首例内幕交易罪宣判

2008年07月18日 15:38 来源于 caijing
一位散户利用内幕消息避免了6.33万港元损失,但因此付出20万港元罚款和六个月刑期代价

  7月17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宣布,五年来首宗个人“内幕交易罪”案完成定罪。
  一位名叫熊丽美的女士利用内幕消息避免了6.3333万港元的投资损失。但她付出的代价是20万港元罚款和六个月的刑期。同时,熊丽美还须向香港证监会缴付调查费20523港元。
  香港证监会公告称,自《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于2003年实施以来,熊丽美是首名根据此条例被裁定内幕交易罪成立的人士。上述《条例》颁行之后,“内幕交易”在香港被定为刑事犯罪。
  熊丽美此前担任香港顺龙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0361,下称顺龙控股)一家全资附属公司顺龙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职责包括监控客户的未清缴款项。
  顺龙控股于2000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从事高尔夫球杆、球袋及其他配件的制造及销售业务。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10月,熊丽美获悉顺龙控股主要债务人Huffy Corporation已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当时Huffy Corporation拖欠了顺龙控股约1190万港元货款。
  2004年12月,熊丽美将持有的18万股顺龙股份悉数卖出。虽然当时Huffy Corporation破产消息已公诸于众,但市场对其破产对顺龙控股的影响一无所知。
  2005年4月19日,顺龙控股向市场公布其纯利下跌35.2%,部分原因是Huffy Corporation破产导致其须作出950万港元的坏账拨备,而Huffy Corporation是顺龙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的五大客户之一。
  消息发布当天,顺龙控股的股价由前一日的每股1.10港元下跌22.7%至0.85港元。香港证监会称,熊丽美在消息公布之前出售有关股份,避免了6.33万港元亏损。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Mark Steward)在声明中称,这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以来就内幕交易提出的第三宗刑事检控,并且是首次有人被定罪。
  目前,另有四宗个案经香港证监会调查后,已提交“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香港证监会并已就另外三宗个案向高等法院取得临时命令,冻结约1亿元被怀疑源自内幕交易的利润。
  杜绝“内幕交易”在全球证券市场都是监管难题。就在香港“熊丽美案”公布结果前一日,深交所网站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7 年中国被查处的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虽有九宗,但由于调查审理周期的原因,鲜见处理结果。
  而就在此文截稿前,旷日持久的“广发借壳S延边路”内幕交易案正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再次开庭,7月18日上午庭审时,广发证券前总裁董正青等三名被告均否认进行了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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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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