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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款对付结算新规出台

2008年07月09日 10:42 来源于 caijing
新规定强调了中央结算公司管理原则,中央结算公司不得挪用、垫付债券结算资金

  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下称DVP)结算新规。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制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新规定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下称参与者)都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下称支付系统)进行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其中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券款对付结算。
  新规定强调了中央结算公司管理原则。债券结算资金专户采用一户一账的设置,仅用于办理券款对付结算;中央结算公司不得挪用、垫付债券结算资金;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中央结算公司应为参与者提供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服务等。
  新规定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应加强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于每旬后三个工作日将上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新规定指出,中央结算公司应与参与者签订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其中由清算代理行代理结算业务的,应与参与者和清算代理行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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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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