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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萨班斯”,中小板公司能否承受之重

2008年07月09日 19:42 来源于 caijing
大型上市公司和中小板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时应区别对待

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情况,已为中国上市公司规范内部控制,提供经验和教训;

  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将在明年7月1日由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实施。这份名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的文件,将会成为上市公司负担还是利润呢?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内控现状各异,《基本规范》的相关配套文件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中介机构人士尚无法对上市公司在第一年需支付的成本作出匡算。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合伙人梅放表示,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情况可以为中国公司提供一些借鉴。
  作为安然、世通等丑闻发生后的济世之作,萨班斯法案对于企业内控进行了几乎是矫枉过正的规定。其中“完善内部控制”,即404条款,特别让企业望而却步。
  2006年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大型公司(市值在7亿美元以上)第一年为此支付大约850万美元(包括咨询、审计、公司自身整改等成本),小型公司(市值在7500万到7亿美元之间)的成本在120多万美元。
  但是,到了第二年,大型公司的成本下降43.9%;小型公司下降30.7%。
  据称,萨班斯法案的初始执行成本较高,与相关配套文件不健全有关。虽然萨班斯法案早在2002年即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但美国证监会(SEC)迟至2006年才颁布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指南。
  在此前的一段时间,审计师从谨慎性的角度出发,会督促企业按照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2号审计准则来做。
  “公司只能花很大的精力去做审计师的工作,而且审计师还要再做一遍。这也是导致早期404执行成本偏高的一个主要原因。”他说。
  梅放认为,中国在出台《基本规范》的同时,已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引》、《内部控制操作(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准则》等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从一开始就明确区分了公司和审计师的工作细则和责任,并不存在上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萨班斯法案出台时,没有强调大型公司和中小公司的不同,但中小公司的执行时间一直在后延。最新规定是,2008年度中小公司管理层需在年度报告中出具内控报告,但审计师可在2009年报中再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意见,这距离萨班斯法案出台已有7年之久。
  中国的《基本规范》却将包括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放在同一起跑线,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率先执行。
  中小板公司能否承受内控之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内控建设,是否真的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根据Wind资讯统计,2007年度257家中小板公司中,仅苏宁电器和宁波银行两家公司的税前利润在10亿元以上,183家公司的税前利润不足1亿元,并有五家公司税前利润为负值。
  2008年度,受到宏观因素和股市下行的影响,中小板公司的盈利状况将普遍难与2007年相比。
  梅放认为,。大型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接近国际性公司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而中小板的公司则应更明确成本效益原则,灵活变通地进行内控管理。
  在《基本规范》中专门提到成本效益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这也为中小板公司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具体规定上,虽然《基本规范》规定内部控制部门是常设机构,但亦可是“专门或指定机构”。
  梅放建议,对于中小板公司,甚至大型公司来说,是有可能将内控部门指定给财务部或者法规部,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能使内部控制有效融入到各个部门的工作中。
  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实施下去、并让企业从中获得价值,跟管理层的态度紧密相连。“只有‘一把手’认识到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才能推动底下的工作人员,如果只是想单纯满足监管需求,没有持续的关注和推动,内控工作只是一个空架子。”他说。
  针对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的若干具体规范,梅放认为,有些行业的特点还需要得到进一步体现,比如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等,未来监管部门应出台更能适应这些特殊行业的具体规范,或者由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细则,为其开展内控工作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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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上市公司内控机制尚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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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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