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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一级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缴

2007年12月27日 08:31 来源于 caijing
包括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下属子公司的资本收益计入一级企业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据财政部网站12月26日消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以答记者问形式,对此前会同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进行了解析。
      按此次答问口径,由于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其他项目数额相对不大,将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其中包括: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全额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
      财政部强调,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鉴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涉及行业众多等情况,为保证《收益收取办法》能够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财政部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财政部发言人表示,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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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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